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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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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8日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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