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强制报废规定
汽车强制报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报废条件 :
达到使用年限;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2. 使用年限 :
私家车(5座轿车和7座SUV)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引导报废;超过15年每年检验两次,不合格则强制报废。
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重型、中型和轻型载货汽车15年;半挂牵引车15年;微型载货汽车12年。
其他类型车辆根据用途和使用性质有不同的使用年限。
3. 车牌保留 :
车主可申请保留原车牌号码,条件包括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申请,拥有原车三年以上,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
4.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 :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车辆需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5.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 :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等,可引导报废。
6.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的报废 :
营运与非营运载客汽车转换、不同类型营运载客汽车转换、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与其他载货汽车转换等,需按规定报废。
7. 处罚措施 :
符合报废条件但未及时报废的,车管所将作废其车牌号和行驶证。
以上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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